释义 |
自愿发生性女方报警不会抓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若女方处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又反悔的,在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您的口述,这种行为是属于诬告陷害,确实是犯法的。 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男性; 2、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3、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上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状态等实行奸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