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受伤的,幼儿园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幼儿园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的,幼儿园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期间被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