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不能单独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其他人,任何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