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单位应当向审计单位送报哪些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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