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在招标投标活动活动的特殊性 |
释义 |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在招标投标活动活动的特殊性 评标委员会作为法定代理也有其特殊性。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由此,有学者推论,“如果认定评标委员会属于法定代理,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招标人岂不都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各级国资委任命的国企负责人岂不都成了精神病患者!” 我的回答是:猪是动物,但动物不都是猪。《民法通则》的举例不能涵盖法定代理的全部。在经济活动中,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一是民事法定代理,二是商事法定代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代理属于后者,这种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 在招投标活动中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代理主体不是法人或自然人,评标委员会是非法人团体并以招标人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名义活动;二是不能承担代理的法人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个人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一般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服务是有偿的。这都是由于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不影响由法律赋予其由法律规定由其代理的基本特征。 应当指出,所有的代理行为实质都是体现被代理人的根本利益,维护被代理人的核心权益,从私法的意义上讲,评标作就是为招标人决策把关,帮助招标人决策减少失误。在公法的意义讲,法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有10项内容,这些内容见证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合法结果公平,体现了决策多元化的“公法”内涵。 二、有利于明确招投标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明确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的法律属性,有利于分清相关方面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首先,法律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说明了被代理的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是招标人。评标作为法律意思表示的后果就是经过法定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包括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注意确定的权利是招标人,确定的过程包括严格审查评标报告,必要时对中标人履约的实质要件审查等,明确这种责任是同项目法人负责制一致的; 其次,评标委员会以招标人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名义进行独立法律意思表示依法独立评标,即依照招标文件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推荐。由于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编制的,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换句话说,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是非法人团体以及其工作的性质是参谋性决定的 。 第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执法,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有瑕疵或者错误,应当依法由评标委员会纠正或重新评标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不能对评标结果擅自更改。在评标中,行政监督可以对评标专家的合法性、评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评标正常秩序和结果。否则,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造成不公平和寻租。同样,招标人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保证评标活动的专业性和相对公平性。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工作中的权利职责分工和相互制约构成一个保证评标程序和结果相对公平的组织架构,这种组织设计符合中国特色的招投标活动同时满足了“公法”和“私法”内涵的双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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