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是否可以拒绝对方带走孩子? |
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探望时将子女带走,侵犯了抚养权,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中止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起诉需提交起诉书和相关材料,预交费用并服从法院安排。 法律分析 不可以带走孩子的。离婚后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孩子探望权和抚养权的规定。如果离婚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一)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三)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四)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离婚后,不得擅自带走孩子。夫妻应遵守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孩子探望和抚养的规定。若违反规定,对方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中止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协商一致,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立案手续后,案件将由法院安排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安排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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