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租赁物品合同期限到期后,如果双方未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品的剩余价值应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于租赁物品的归还、转让或者购买等事项的处理,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拖欠租金或者损坏租赁物品,出租人可以通过租赁物品处置、索赔等方式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接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五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性质、租赁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