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夫妻共有房产需协商并获得对方同意才能卖掉,否则另一方可主张擅自处分无效。但如有善意第三人相信出卖行为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不能在未经与对方协商且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但当一方主张另一方的出售行为无效时,若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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