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释义
    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较灵活:可以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劳动者签订合同、且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
    2、不得约定试用期: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可随时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您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