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