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义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事项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设定行政许可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为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创造条件。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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