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该内容由 孙衡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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