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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跟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
释义
    仲裁跟法院起诉有七个区别,分别是: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3)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5)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
    (6)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7)收费不同。诉讼费用可以减交、缓交、免交。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制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2、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5、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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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