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伤住院,在治疗终结后,应该申请伤残鉴定。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功能完全丧失,这是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社交功能极度困难,这属于二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社会交往困难。这是三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这属于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社会交往贫乏。这些属于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交往狭窄。属于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社会交往能力降低。属于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属于八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属于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属于十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