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户怎么给员工缴纳社保流程 |
释义 | 个体户给员工缴纳社保流程,具体如下: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用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证件资料为: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调令、编制卡,干部、工人介绍信(复印件)或劳工合同书等。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和填表进行申请; 2、受理人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上交上一级审核; 3、按照预约领卡时间和地点领取社保卡。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材料: 1、提交完整填写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须提供个体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参保; 2、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是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的非农业户口。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和征缴核定,工商银行受地税机关委托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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