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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的解除要注意什么
释义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确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即使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一)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一、委托合同解除权可约定不可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无偿委托合同,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无期限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该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认为适合解除合同的时间,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委托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条是指因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在享有委托合同的权利范围内履行义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时,委托合同已失去实际存在的意义而自然终止。该条对产生这种原因而终止的委托合同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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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