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一、要约发出后想撤回应该如何办 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约人的通知。撤回通知应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因其他原因延误,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后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通知迟到,要约生效。若被要约人怠于通知,被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三、撤回要约是否会没有效果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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