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抵充顺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2、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清偿抵充的构成有哪些 清偿抵充的构成如下: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