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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吗?
释义
    不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如果提供免责的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要求有哪些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要求如下:
    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必须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视为有效;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必须无效。
    二、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如何理解
    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的理解:
    (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怎么处理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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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