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取现金却不承认,该如何应对? |
释义 | 如何证明现金借款事实存在及履行义务的方法。首先,检查是否有借据,若有可证明借款事实;若无借据,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如证人证言。其次,转账凭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可作为基本证据。若能证明已履行出借义务,可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 法律分析 给了现金对方不承认,首先看有没有借据,如果有的话就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如果没有借据,只要你能证明借款的事实真是发生就可以了。其次要看有没有证人可以证明对方收到现金,如果有证人证明就可以作为证据。总之最基本的证据是要有转账的凭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如果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那么在诉讼中就可以进行证明。 拓展延伸 应对收取现金却不承认的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面临收取现金却不承认的情况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首先,确保收取现金的证据充分,例如保留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其次,与对方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要求,要求对方承认收取现金的事实。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承认,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可以寻求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坚持原则,有条不紊地采取行动,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智。 结语 在面对现金收取却不承认的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确保收取现金的充分证据,如收据、银行记录等。与对方沟通,明确表达立场和要求,要求对方承认收取现金事实。如对方仍拒绝,可考虑法律援助,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适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保护权益需坚持原则,有条不紊行动,保持冷静理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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