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进行非法采伐、毁坏的主观心理状态。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