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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释义
    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擅自毁林立案标准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关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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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