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中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