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立案会收到立案通知书吗 |
释义 | 立案通知书的发放与立案决定相关,立案并非报案后立即进行,而是需要进行初查和审查。立案必须满足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会发放立案通知书,但如果不立案则会发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案件立案会收到立案通知书吗 立案并非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即填写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后就必须立案侦查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材料的审查,即初查。在初查后,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予确定立案。 二、什么情况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三、立案后不给立案通知书吗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是不会发放立案通知书的,但是如果不立案,会发放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控告人,由控告人签收后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签收后由公安机关存档(另有附卷联)。 结语 立案通知书是在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发放的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会予以立案。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通知书并非立案的必要要件,因此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不会发放立案通知书。然而,如果不立案,公安机关会发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后,公安机关还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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