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评残流程如下: 1、受害人向交警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若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5、若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