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