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环保数据造假犯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如何认定环保数据造假犯罪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二、提升环保监测数据质量的意义 我国环境监测系统成立40多年来,经过长期发展和逐步完善,已基本做到组织机构网络化、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化,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总体客观真实,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基本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但近年来受到以下因素干扰,数据真实性屡屡受到质疑:一是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的制约,地方政府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随着“气十条”、“水十条”的陆续发布,各地环保达标考核压力日益增大,一些地方为应对环境质量考核、排名等工作,行政干预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干预监测数据,导致生产或污染状况与事实不符,试图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三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良莠不齐,机构内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且人员流动性较强,时有数据失真现象,甚至有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 新环保法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首次将数据的质量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为明确监测数据造假情形认定,有力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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