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维持原判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在二审法院申请执行?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程序。委托宣判后,第一审法院需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拓展延伸 执行程序中二审维持原判后的执行管辖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当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就会引发执行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当在原审法院进行,即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具有执行管辖权,负责执行判决结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当二审维持原判时,申请执行应当在一审法院进行。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确保执行程序的连贯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管辖问题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对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执行程序应当在一审法院进行。这一安排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连贯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管辖问题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对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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