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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释义
    一、昆明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以上是关于昆明市公租房申请流程的解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昆明市民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材料(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在昆明主城八区办理居住证)。
    申请人上报申请信息之后,经数据核对或者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短信通知、昆明安居网公布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登录昆明安居网,按照网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安居卡、相关格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有申请意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B类便民服务点提交材料。
    三、办理昆明公租房需要费用么?
    1、在昆明市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的全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收费行为。
    2、申请公租房请按照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申请方式或前往便民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不要轻信那些可以通过非正规途径申请公租房的传言。
    3、若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已缴交诸如入会费、公租房代办费、信息费等,请立即前往缴费处退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无法退费的,请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收费方责任。
    综上所述,各地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面,都加大力度,昆明也有公租房政策。不管是否是昆明户籍,只要在人均收入及住房面积等方面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提交材料后,昆明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然后进入轮候程序,从申请到出结果往往时间比较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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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