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出资的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投资者在注册公司时,可以暂时选择不为公司账户按照注册金额投入资金,只需要在约定期限内将注册资金补足即可。正因为,注册的时候,不必当下投入资金,因此被一些注册代理机构作为噱头,以“0元注册公司”为噱头,吸引眼球。而个体户不需要注册资本,本身就是“0元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