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附条件解除赠与合同? |
释义 | 合同解除原则是双方自愿,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除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外。 法律分析 可以解除。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是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合同也是一样的原理,只要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即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条件下解除赠与合同的可行性及法律要求 条件下解除赠与合同的可行性及法律要求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存在解除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可以通过履行解除程序来解除合同。此外,如果赠与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或违约条款,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然而,要确定具体的可行性和法律要求,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存在解除的可能性。解除赠与合同的可行性及法律要求取决于具体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只要满足解除条件即可。然而,具体的可行性和法律要求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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