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注册资本不能为0。但是注册资本可以选择不一次性缴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资公司成立前,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合营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并向登记机关登记。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出资的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