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嫌碰旦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2、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吵锋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芹扰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