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丈夫向妻子借款百万元,离婚了要还吗? |
释义 | 丈夫婚内向妻子借款,离婚后要还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所借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满足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一、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并且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欠条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种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欠条是有效的,债权方可以凭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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