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 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