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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销公司法人没抓到高管犯法吗
释义
    传销犯罪辩护研究2: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吗?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同样有咨询者问:在公司担任主管会被判刑吗?
    本律师回答依然是:不一定。
    上一篇文章本律师从达到立案标准角度,通过实务不起诉案例分析了达到立案标准不会被起诉的情形,本篇文章就从涉案人员的职务身份角度进行分析,即:涉嫌传销犯罪的公司主管、主任等中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吗?
    如果公司已经涉嫌传销犯罪,那么基本的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标准已经达到,剩下的就是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认定。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认定,并不在于担任了何种职务,主要是看这个职务的职权是什么,是否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因此笔者认为,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长、经理、讲师、主管等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担任一定的职位,但若从事的只是一般的劳务工资,或者担任高管的事件较短,也会被认定为一般的工作人员,不是组织、领导者,对公司的发展起不到关键的作用,即使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能会不被起诉。案例说话:
    1.担任资金主管,但工作内容系一般工作人员不起诉
    湘安检刑不诉[2014]42号:“钱某某为资金主管,主要负责会员费的收取,奖金的发放。钱某某系****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其中并未参与组织、领导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2.担任“理事级”、不起诉
    莒南检刑不诉[2020]24号:“现陈某某级别为“理事级”,发展下线会员层级8层,下线会员人数562人,非法获利1900617元。2018年10月29日,陈某某主动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非法所得11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某某系“**购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担任行政主管,入职时间短、没有起关键作用不起诉
    北检刑不诉[2019]111号:“第三,高某某客观上入职时间较晚,在**公司任职时间较短,在**公司会员层级中的下线会员较少。现有证据证明高某某在**公司任行政主管的时间是2018年7月初至8月初,并非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人员;其在传销层级中的下线会员仅有四名,通过参与传销活动获取的非法利益较少,不能认定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其他关键作用。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4.担任能力总管,通知团队成员参加会议,对会议进行上传下达
    宁浦检诉刑不诉[2017]23号:“朱某某自2016年7
    月担任其所在团队的能力总管,其主要职责为配合大总管陈某甲召开团队内部会议,通知团队成员参加会议,对会议进行上传下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5.担任主任不起诉
    广区检刑不诉[2016]43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z张某某在案发前几天才升任“主任”且未给新人讲过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6.担任高级经理不起诉
    长岳检刑刑不诉[2015]87号:“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系林某乙的直接下线,其是林某乙团队核心人物,具体事务由林某乙操作。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达高级经理职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7.地区负责人不起诉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7]10号:“以自己的名义给**公司交纳30000元差价款,将自己的会员级别升级为一星商务股东后顺利取得成立服务网点的资格,成为该传销组织在怀化的负责人,向金***公司报单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一星、二星和金牌三级会员达305人,其中金牌会员208人,非法所得308560元。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综上,行为人即使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位,实务中也有可能不起诉。那么是否是否在公司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可以从公司的任职报告、会议记录、员工的工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另外即使是公司的高管,但如果升任的时间较短、或者仅从事一般的劳务工作也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劳务工作人员仅是违法不构成犯罪。
    以上内容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张春,结合实务办案经验及案例对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的整理和分析。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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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