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排污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
释义 | 农村污水的来源多样,包括工厂废水、农田灌溉排水、家禽排泄物和生活污水等,国家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分别负责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农村污水的来源包括众多方面,有村镇工厂废水、农田灌溉排水、家禽排泄物、生活污水等。农村排水工作就是指对农村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拓展延伸 农村排污治理的责任主体是谁? 农村排污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多方共同参与的。首先,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协调排污治理工作。其次,农村居民作为排污源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管理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环保部门承担督促、监测和执法的职责,确保农村排污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此外,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宣传教育和监督评估等方面的支持。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村排污治理的目标,保护农村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结语 农村排污治理的责任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协调工作;农村居民应减少排放;环保部门监督执法;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农村环境,提升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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