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根据此规定,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证人证言与书证是证据的两种形式。 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 一、书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