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者发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结算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补偿等款项。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法追究公司的责任。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务; -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和经过; - 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补偿等款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情况; - 公司对劳动者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的说明和承诺; - 公司对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约定的提醒和要求; - 公司对劳动者在离职后与公司保持联系和沟通的方式和渠道; - 公司对劳动者在离职后有关事宜的其他说明和建议。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使用正规的文书格式,语言简明准确,逻辑清晰,符合法律规范。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原件,以备日后查阅或者作为证据使用。公司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在证明中透露与解除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如劳动者的家庭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