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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否停止执行
释义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
    (一)停止执行死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拘留停止执行了还能继续执行吗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执行。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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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