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行政处罚不服拒绝签收决定书可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对行政处罚不服拒绝签收决定书可以吗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但不能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2、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 (1)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此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 (2)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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