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开店销售假名牌运动服饰4名青年被抓 |
释义 | 男青年王某注册了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并雇佣肖某等3人在网上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尤尼克斯运动商品。记者近日获悉,4名青年被西城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缓刑。 32岁的王某是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为**的网店,还租赁了一套房子作为实体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从2007年8月至去年5月间,王某陆续雇佣、安排肖某、王某、程某3名无业青年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网络销售这些假名牌,销售商品价值共计7万余元。 作为尤尼克斯、阿迪达斯、耐克三个品牌的国内代理公司,北京派博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了战神悟空网店销售这三个品牌的运动服饰。经核实,销售的商品全是假名牌。警方在抓获4人时,还起获了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8000余件,价值104万余元。事后,4人退出部分销售所得。 法院认为,王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是4人在被抓获后,都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而且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因此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肖明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外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的判罪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牒,事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并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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