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及抚恤费用;偿还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费;清偿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可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后,进行偿还。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