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的裁量权 |
释义 | 为了阐明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先引用两个案例:案例之一:一对德国的夫妇在中国的某家医院产下一子,向中国某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公证人依照以往一贯的办证思路,告知对方只可办理间接公证,即证明出生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无法直接公证,原因是该当事人户籍不在中国,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与要求办理的公证的举证要求不符;案例之二:在办理一个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的相关证明。继承人感到困惑不解,据被继承人自述,从未见过出生于清朝年代的祖父祖母……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例很能说明公证当事人证据举证充分与否的问题。对案例一,笔者认为德国夫妇的公证申请完全可以受理,并且应当直接予以公证,这是因为,在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加快的今天,此类公证已完全没有必要套用户籍地主义,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完全满足了公证的要求。既然婴儿的出生证上清楚地反映了他的出生地、父母,那么直接作出出生公证书应该是完全有依据的。对于后一个案例的举证要求则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如果被继承人的年龄已经八九十岁,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确实有困难,可以要求被继承人同辈中仍然健在的人作证,同时继承人也应予以确认;反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尚轻,继承人则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生存情况,公证人还应当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人事档案中加以核实确认。 一、遗嘱怎么去公证,需要什么 (一)公证遗嘱按下列流程办理: 1.提出公证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公证处审查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3.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审查。 4.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 5.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机构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二)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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