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保险没有形成国家统筹,因此地区有不同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3000元。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50%确定;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万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