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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探视权是必须要执行的吗?
释义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法定权利,必须予以执行。离婚后,父母仍保有与子女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特征包括:离婚后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基于血缘关系的基本人权、离婚后产生的权利、必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探望权的内容包括见面和交往,直接抚养方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探视权是必须要执行的吗?
    探视权是:夫妻离婚之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性。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比如说直接见面,或者是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方面。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手段或者接口对对方行使探视权进行制止和阻挠妨碍。
    结语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作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并且不得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制止。通过探望子女,父母可以继续教育子女,促进情感交流,为子女的成长发展提供积极的影响。同时,探望权也应当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超越了仅仅是权利的范畴。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以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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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