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B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01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一、可以医疗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医疗补助费主张的条件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 1、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1、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但是医疗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 位理应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2、但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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