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日常家庭生活债务的认定应当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如为了抚养孩子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参与正当文化、体育活动的费用,生产经营活动费用,共同投资经营的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