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请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二、办理地点(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服务点办理。三、提交的资料(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四、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六、收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京发改[2004]2955号)。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