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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损失险条款是怎么样的
释义
    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情况
    按责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支持按责赔偿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呢,我们可以先学习一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比如,人保的车损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的内容包括碰撞。
    责任免除,第八条约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事故责任免赔率15%;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30%。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其他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基本上和人保的条款相似,在内容上都是大同小异。可以看出碰撞本是属于保险责任,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又约定了按责任大小扣除免赔,进而又在赔偿处理里约定除了按责任大小扣除免赔外,还要再一次按责任大小比例赔付,实际上是再一次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我们可以看到机动车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对碰撞原因,碰撞中的过错大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被保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况下按过错大小支付保险金等等,这些比较明显的、容易理解的文字内容并没有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对被保险人的投保期待来说,被保险人完全可以理解为车辆损失险是不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的。
    按责赔偿条款的效力
    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涉嫌双重的免赔约定。首先在免赔条款中有约定,全责免赔多少,次责免赔多少等等。其次在赔偿处理中又约定,全责按多少比例赔付,同等按多少比例赔付,次责按多少比例赔付等等。按责赔偿条款是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的,这个既不在保险责任项下,也不属于免赔项下,如果约定在保险责任项下,保险人有提示说明义务,但没有明确说明义务,即该条款是有效的。如果约定在免赔项下,保险人需要证明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赔条款才能有约束力。但现在按责赔偿条款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到底是属于责任范围还是免赔范围?我们可以说它既不属于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项下都没有这样的约定,而赔偿处理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可以说是保险公司自己认可的一种处理方式,一旦涉及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时,还是要考虑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下,如果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以外的其他项目下是否还是有效?免除责任条款约定在其他项目之下是不规范的,可以说是一种规避免赔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有明确说明,但没有规定对赔偿处理方式等其它条款项目也要有明确说明义务,那么投保人可能也只注意到责任免除项下的免赔条款,对后面的赔偿处理方式上的免赔条款并没有引起注意,这样往往就引发理赔纠纷。
    在财产险理赔中一般是不按过错责任来核定赔偿金额的,如同人身险理赔也是不按过错责任大小来核定。这就是为什么财产险类又细分了一个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属于责任险类,保险人不是按照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条款设置上就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其实和保险责任的约定是矛盾的,比如在无责事故中,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机动车无责,按赔偿处理条款约定赔偿比例为0,也就是说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显然还是有些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北京法院引用《保险法》19条认定按责赔偿条款为无效条款。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1]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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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0:23